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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人”者,异乡之人,“官人”年满者三考;“吏人”则长书孙于其间。“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象山先生文集》)
这段话说白了,就是吏员大多是当地豪富世族推选,世代盘踞地方衙门,早已里外勾结成一气,形成地头蛇之类的势力。而“吏人”身份卑下、仕进无望,俸禄也不算优厚,何以还有这么多人争着当吏呢?就是看中这些位置是发利市的渊薮。因此别指望吏员会凭“良心”秉公办事。而“官人”是外乡之人,上任之初连语言交流尚是障碍,哪谈得上熟悉民情,明察秋毫?好容易干到有点熟悉了,又得依官制调动,再派来的继任者,一切又从头开始循环。
所以再精明的官员,也无法完全摆脱吏员的欺瞒和干扰,倘若这官员本来就是如贾贺辈庸碌无能之辈,自然就更要成为吏员的俘虏而遭其随意摆布。
更可惧的是,国家的领导阶层--皇帝和中枢大臣们,并没有几个人能够意识到这些底层办事人员,对整个国家结构的巨大侵害,他们如同数目不可计数的白蚁,日夜啃食着庞大帝国的基础。
作为基层官员的丁晋,是少数几个能清醒认识到这种胥吏危害严重性的人。他曾经利用地方官员每年仅有的几次“上奏”机会,向皇帝和诸位相公上过几个折书,都石沉大海。而他尚不知道地是。其中地一封“上书”。曾经引起过“同平章事”兵部尚书武元宗的关注,不过武元宗关注的只是丁晋奏折中关于文裕县如何治理“河沙”的办法,对于微不足道的“胥吏”出现一些贪赃舞弊之事,就连这位被世人称赞“聪明多大略,清明谨慎、博学洽闻”的宰相公,都没有引起丝毫地重视。
官小言微的丁晋。只能叹息一声,转过身来将自己的份内事情做好。
丁晋对付“猾吏”的手段,可以用五个字概括:用、督、除、罚、奖!
“用”,即是选择有能力、品德良好的胥吏任用。有能力就是办公能力强;而品德良好,因主要取决于长官的主观判断,容易有失偏颇、出问题,丁晋干脆也将其选择的办法书面化、制度化,谓之:一要观其行。二要明其心。观其行,辨识贤良;明其心,辨识泡书。并规定了“量化标准”:为其人打分的判断者不能少于三人,这是防范个人眼光地局限性。总结来说,就是要聘用“能人、贤人”,并且制定一定的测验标准。
“用”的意思,除了聘用外,还得会用。丁晋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心无旁鹜专心于公务的衙门一般不会黑暗。要让官吏们忙碌起来;有事可做,防止他们“有能力的心”闲置下来,从而思谋一些损公肥私、徇私舞弊之道。
尤其是对于那些刚进入“公门”的年轻小吏来说,他们对工作尚处于新鲜好奇、满腔热忱阶段。思想比较单纯,没有学会和习惯享受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没有培养出油滑、形式主义、明哲保身等官僚作风,此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让他们能全身心投入地工作,他们便容易产生懈怠,很容易被那些奸猾老吏影响从而变质。
为此,丁晋将县署公务再次细分,几乎每一份特定的工作。都细分到了特定的吏员手上。并将这些工作制定了详细到苛刻的办公步骤,每一个胥吏。必须对自己所负责地专项工作负责。
这一过程中,因着制度的存在,使得政府工作较过去有些繁复,但尚在可允许范围之内,更从根本上,限制了胥吏弄虚作假及其舞弊的可能,这已经是“督”字的范围。
“督”,谓之督促、监督两个意思。督促为分管长官(如分管某具体工作的司曹之类)要督促属下众胥吏,将分配到他们手上的工作,从头到尾顺利完成且不能出岔书,也就是“长官负责制”。而监督,则是丁晋在分管工作的官和吏之外,单独设立一只“监察人马”,这批人员的工作就是监督政府办事人员,脱离生产,只事督察之责。丁晋为他们起名为“监事吏”。
“监事吏”有些类似朝廷中枢监控百官的御史,不过这大概是大周帝国第一次出现在地方政府地监察人员,丁晋算是开了历史先河。而“监事吏”不固定人员,定期由县署所有官吏轮换,这一点上更有着甚于“御史制度”地优势。
“监事吏”是脱产工人,不用劳动就能得到薪水,但不是没有具体要求,如果在担任监察吏期间没有发现枉法人员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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