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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中,父亲正好找我,“臭小子,你中午从我这里拿走的资料,看完没有,有没有什么发现?无论有没有发现,资料都得还给我!”
我一拍脑袋,怎么把这事儿给忘了,“老爸我这刚消食回来,你等我,我看会儿,一会儿告诉你。”一面说,我一面飞快地跑回房间,顺道把门锁上,防止老爸突然进屋把资料给拿走。
“嘿,霸占我资料,耽误我时间,还不让我进去。你要是找不出点东西来,一会儿,看我怎么收拾你。”老爸装腔作势地喊了两嗓子,也就不再管我。
听着门外没了动静,我这才从藏包处将资料找出来,翻开资料,开始仔细研究。
1805年,英国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协会(CantonInsuranceSociety,又译作谏jian当保安行);1929年11月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1949年由中央提出成立中国人保。1985年,中央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直到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才正式通过并予以颁布,自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保险,对于绝大多数扎根于农村生活的普罗大众而言,是个新鲜事物,也是个难以理解的事物。虽说一直在推行,但民众对于保险存在的态度并不是很友好。民众对于保险的存在,普遍都是不去理睬它,有的人甚至嗤之以鼻,觉得保险是圈钱行为;但,保险的存在意义,本就是对我们生活的一种保障措施。
如果不是研读了这份资料,我也仅仅是停留在大众的普遍认知上。跟李四平案件结合起来分析,我发现自己推理中,有一个认知错误。
我本以为,只要李四平一死,意外险既成立,按照老爸的说法,会全额给付赔偿金,这属于人身意外险赔偿项目中的死亡给付。死亡给付指的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在未研读这份资料之前,我是如此认为,我相信很多人也是这么片面去理解死亡的含义。
但是,意外伤害是有说法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署保单,刻意隐瞒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不履行告知义务,并因疾病突发致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自然也就不会有赔偿金。
四个多月前,正是保险法公告颁布之时;李四平也许是通过新闻,又或是什么其他渠道,了解到简易人身险,这种以一博万的保险方式。用一百块钱保一年,如果发生意外,就能获得五万元的赔偿额度,这对一个将死之人来说,就是一根救命稻草。
基于大众对保险的粗浅认识,他买了这份保险,原以为只要自己一死,赔偿金就会给付到受益人,也就是他儿子李文强手中。但在此时,由于某些原因,李四平得知这份保险得以赔付的真正条件:一定得是【意外致死】、而不是【只要他死】。
他已时日无多,如果再不促成这起【意外】,就可能真的等不到了。偶然间,他从文强口中听说了,县城中疯传的女学生案,案发当晚发生的事情。恐怕从那个时候开始,他心里就有了念头,要模仿作案。
周云帆与文强交恶,并且还经常欺负他;周半城富甲一方;而周云芳被袭,本就不是什么巧合,而是李四平精心挑选的结果。幸好,李四平并不准备真的杀了周云芳,从头到尾不过是一场表演罢了;他需要周云芳挣扎、呼救,才会给了周云芳那么多的逃脱机会。这样,李四平才能及时出场,把自己塑造成因为救人而亡的英雄形象。
如果事成的话,李四平能死于【意外】,可以顺利拿到赔偿金,可以留一个好名声。被救家属也会因此对他感恩戴德,会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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