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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指标
(一)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0%。
(二)基础护理合格率≥85%。
(三)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85%。
(四)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合格率≥90%。
(五)责任制护理开展病房数≥10%。
(六)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七)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八)年压疮发生次数0。
(九)每百张床年护理严重差错发生次数≤0.5。
(十)年护理事故发生次数0。
(十一)陪护率≤8%。
三级医院护理管理标准
●基本标准
一、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三级医院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护理部副主任2名和护理干事1~2名,并创造条件设专职护理副院长兼护理部主任。
2.医院实行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管理或护理部主任、护士长二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护理部主任由院长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聘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由护理部主任聘任。
4.护理部主任应具有三级医院护理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精通护理专业理论和技术,有丰富的护理管理经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护士长或护士长担任。
5.100张床位或3个护理单元以上的大科,以及任务繁重的手术室、急诊科、门诊部设科护士长,科护士长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具有相应的专科护理理论和技术,有一定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护士长担任。
6.病房护理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应选拔具备专科护理业务知识,护理技术熟练,有一定教学、管理能力,有临床护理经验的护师担任。
7.护理部、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重点科、急诊科、手术室应配备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各科室均应根据需要配备主管护师和护师。
(二)护理人员编制
各级护理人员结构应符合以下比例。
1.全院护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为1: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之比为1:0.4。护理员占护理人员总数≤20%。
2.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二、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1982年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护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以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护理制度和各级各班护理人员职责。
(二)认真执行各科疾病护理常规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三)建立各级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分级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医德医风
(一)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三级医院有关医德医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护士素质教育有具体措施。
(二)具有良好的护士素质,仪表端庄,言行规范。
(三)病人对护理工作、服务态度满意度≥80%。
四、质量管理
(一)有护理质量管理组织。
(二)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有切实可行的达标措施。
(三)有质量标准及质控办法,定期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确保病人安全。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护理单位管理
护理单位包括病房、门诊、急诊科(室)、手术室、供应室、产房、婴儿室及ICU、CCU等,其管理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布局合格,严格区分清洁与污染区域,基本设备齐全、适用。
(二)环境整洁、安静、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三)管理要求执行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有关标准。
●分等标准
一、护理管理标准
(一)有护理管理目标,年计划目标达标率≥95%。
(二)有护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季安排、月重点及年工作总结。
(三)有护理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年培训率≥15%。
(四)有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年考核合格率≥95%。
(五)有护理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考评。
(六)定期组织护理业务学习,开展护理查房。
(七)有护士长例会制度,组织护士长夜查房。
(八)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讨论。
(九)医院护理管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标准要求。
(十)护理部协调好与科主任、医技、后勤等部门的关系。
(十一)做好护理资料统计工作,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价,并逐步创造条件达到信息计算机管理。
二、技术水平
(一)护理人员三基水平平均达标≥80分。
(二)具有与三级医院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护理技术水平。
(三)熟练掌握护理急救技术,熟悉抢救程序、抢救药品和抢救仪器的使用。
(四)熟悉掌握消毒灭菌知识、消毒隔离原则及技术操作。
(五)重点科室及监护病房的护理人员应经专科培训,达到与医疗水平相适应的专科护理技术水平。
(六)能承担中等、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的临床教学。带教中专护生应由护师以上人员担任。带教大专能上能下护生应由主管护师人员担任。
(七)能承担专科进修护士的教学和专科护理学习班讲学。
(八)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医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具有撰写护理论文的学术水平。每年在省以上学术会议或刊物上交流、发表论文≥3篇。
(十)具有开展护理科研能力,每年护理科研或革新的项目≥2项。
三、护理质量评价指标
(一)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5%。
(二)基础护理合格率≥90%。
(三)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90%。
(四)五种护理表格书写合格率≥95%。
(五)责任制护理开展病房数≥20%。
(六)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七)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八)年压疮发生数0。
(九)每百张床年护理严重差错发生次数≤0.5。
(十)年护理事故发生次数0。
(十一)陪护率≤5%。
三级特等医院标准
三级特等医院其护理管理总体水平应是我国当前最高水平的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全院护理人员中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知识水平证书者≥15%。
2.医院护理管理或重点专科护理在国内具有学科带头作用。
3.具有独自开展国际护理学术交流的能力。
附录三 护理伦理学国际法
国际护士协会在1953年7月召开的国际护士会议上通过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随后,于1956年6月,在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予以修订并被采纳。《护士伦理学国际法》中提出:护士护理病人,担负着建立有助于健康的、物理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环境,并着重用教授示范的方法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他们为个人、家庭和居民提供保健服务,并与其他保健行业协作。
为人类服务是护士首要职能,也是护士职业存在的理由。护理服务的需要是全人类性的。职业性护理服务以人类的需要为基础,所以不受国籍、种族、信仰、肤色、政治和社会状况的限制。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固有的基本概念是:护士相信人类的本质的自由和人类生命的保存。全体护士均应明了红十字原则及1949年日内瓦决议条款中的权力和义务。
1.护士的基本职责有3个方面,即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2.护士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的护理工作和职业作风。
3.护士对工作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必须保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
4.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
5.护士应对信托给他们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
6.护士不仅要认识到职责,而且要认识到他们职业功能限制。若无医嘱,不予推荐或给予医疗处理,护士在紧急的情况下可给予医疗处理,但应将这些行动尽快地报告给医师。
7.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绝参予非道德的行动。
8.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师和其他成员的信任,对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向主管当局揭发。
9.护士接受正当的薪金和接受,如契约中实际的或包含的供应补贴。
10.护士不允许将他们的名字用于商品广告中或作其他形式的自我广告。
11.护士与其他事业的成员和同行合作并维持和睦的关系。
12.护士应坚持个人道德标准,因为这反应了对职业的信誉。
13.在个人行为方面,护士不应有意识地轻视在她所居住和工作的居民中所作的行为方式。
14.护士应参与与其他卫生行业所分担的责任,以促进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努力,无论是地区的、州的、国家的和国际的。
附录四 国际护理学会护士守则(1973年)
1.护士的基本任务有四方面,即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
2.全人类都需要护理工作 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和尊重人的权利。不论国籍、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或社会地位,一律不受限制。
3.护士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卫生服务,并与有关的群体进行协作。
4.护士与人、护士的主要任务是向那些要求护理的人负责。
5.护士进行护理时,要尊重个人的信仰、价值观和风俗习惯。
6.护士掌握由于病人对她信任而提供的情况,要注意保密。
7.护士与临床实践 护士个人执行的任务就是护理实践,必须坚持学习,做一个称职的护士。
8.护士要在特殊情况下仍保持高标准护理。
9.护士在接受或代行一项任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资格做出判断。
10.护士在作为一种职业力量起作用时,个人行动必须时刻保持能反映职业荣誉的标准。
11.护士与社会 护士们要和其他公民一起分担任务,发起并支持满足公众的卫生和社会需要的行动。
12.护士与其共事的成员 护士在护理及其他方面,应与共事的成员保持合作共事关系。
13.当护理工作受到共事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威胁的时候,护士要采取适当措施保卫个人。
14.护士与职业 在护理工作与护理教育中心,在决定或补充某些理想的标准时,护士起主要作用。
15.在培养职业知识核心方面,护士起积极作用。
16.护士通过职业社团,参与建立和保持护理工作中公平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工作条件。
附录五 赫尔辛基宣言
《指导医务卫生工作者从事包括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方面的建议》(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召开的赫尔辛基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1975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上作过修订)
引言
维护人们的健康是医药卫生人员的光荣使命。他或她的知识和道德心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声明,对于医药卫生人员在道义上具有约束力。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认真考虑的事。国际医学道德标准的规定接连宣称“任何不可能减弱人们身体上或精神上抵抗力的行为或意见,只有当它是为了受实验者本身的利益时,才可以使用。”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目的,必须是旨在用以增进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的措施,以及为了对疾病病因学与发病机制的了解。在现行的医学习惯做法方面,大部分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性的过程含有偶然性因素在内,因此要把上述指导精神以果敢行动应用到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去。
基于医药卫生方面研究工作的继续不断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最后必然会导致取决于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这种实验方法。
在实验研究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要使受实验者或受实验动物的外界环境和生活福利不致受到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为了促进医药卫生科学知识,提供对病人治疗的水平,通过实验所取得的可靠成果加以有选择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与手段。世界医学协会所制订的下述建议,对每个医药卫生工作人员从事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协会所设计的这项标准草案,对世界各地的医药卫生工作者来说,也只是个手册。医药卫生工作人员,在他们自己国家有关的法令指导下,也不会减轻或解除他们由于刑事的、民事的以及合乎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应负的责任。
一、基本原则
1.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必须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应该建立在足以胜任地履行实验室任务和动物实验法的基础之上;并且,对于有关的科学文献,要有详尽的了解。
2.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每个实验程序的设计和行动,应该在有实验根据的备忘录中明白地和系统地做出说明;为了取得尊重、评议和指导,这份备忘录应该送给一个特别委任而不承担义务的专门委员会。
3.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只有通过曾受严格训练的人才有资格进行指导,并置于临床上一个被认可的医师的监督下,才可进行。对受实验者应负的责任,始终应归于有医务资格的人,即使他或她本人已经同意,也不能委于研究中的受试者。
4.除非研究目的的重要性与受实验者可能受到的内在风险相称,否则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就不能合乎法理地进行到底。
5.包括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进行之前,应细致比较可预测的风险与可预见到的利益。对于受实验者或其他人们利害关系的重要性,一定要始终压倒对科学研究和人类社会方面的影响。
6.科学研究工作的正义性服从于保护他或她的完整,这个原则必须永远受到重视。一切预防措施应予采用,使受实验者的独立或秘密,不致于受到干扰与妨碍,而且在研究工作过程中受实验者身体上与精神上的完整,以及他或她的人格可能受的影响与冲击,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7.除非受实验者已被说服同意参加,对在实验工作进行过程中所遇风险或出现偶然性事故是可预报的情况有所了解,否则参加这项研究计划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就应弃权。无论哪项调查研究,如果确已查明或者发觉它有可能碰到风险,在重要性上或许会超过所达到的效果,从事这项科学研究的工作者就应停止进行。
8.在发表或公布他或她的科学研究结果时,医药卫生工作者对于保证研究成果的准确性负有极大的责任。和本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合的实验报道,不被接受发表。
9.在通过人们进行的科学研究中,每个可能的被实验者,对于参加这项研究的目标、方法、预期好处、潜在危险以及他或她可能承担的不适与困难等,都必须足够充分地被告知。他或她也应该了解他们有权不参加这个研究,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撤消他或她的承诺。如仍需要他或她继续参加这项实验的话,医药卫生工作者到那时就应该得到他们慷慨签订的承诺,更可取的是书面形式的承诺。
10.对于这个科学研究计划在得到该项情报有所了解以后的承诺时,如果受实验者对他或她是处在一个从属的亲属关系之中,或者是在强迫情况下同意的,主持此项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应特别谨慎从事。处于上述情况时,一个不参加这项研究工作而且对于这个法定关系完全不受约束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应得到了解这项科学研究目的性的情报人员的承诺。
11.万一作证人在法律上无资格时,法定的监护人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取得书面承诺。受实验者如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缘故,或系尚未达到成年,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从他或她可信赖的亲属那里,达到许可参加实验的证明。
12.本研究工作的备忘录,永远应该包含合乎职业道德方面所必须包括的一切需要考虑的事情,并应指出这个宣言中所宣布的基本原则均已遵守。
二、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结合专业性的管理(临床性研究工作)
1.在对病人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有使用新发现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的自由,如果按照这个医师判断认为这些措施能提供希望来挽救病人生命,恢复健康,或者能减轻痛苦。
2.一个新发明的措施或方法所带来的可能的好处、风险以及病人的不舒适感,应与现有最好的诊断技术与治疗方法加以对比权衡。
3.在任何医学科学研究中,每个病人——包括对照组中那些病人(若有的话),都应保证使他们得到最好的和被证实了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
4.病人对某项科学研究工作拒绝参加时,绝对不能使医师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或妨碍。
5.假如医务工作者认为取得受实验者的书面同意书是不必要的,对于提出这项建议的具体理由,应在该实验备忘录中加以说明,以供专题委员会审查。
6.医务工作或在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可以结合业务服务进行,它的目标是为了获得新的医学科学知识,但是这种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进行应到达的程度,只能是使得病人在诊断技术和(或)治疗方法所得到的益处,被证明是正当的。
三、以人作为受实验者的无疗效性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非临床性生物医学科学研究工作)
1.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纯科学的医学科学研究,医师的责任在于当他或她被当作生物医学研究工作的对象时,他始终是受实验者的生命与健康的保护者。
2.受实验者们,应是自愿参加者——不论是健康人还是病人,因为这个实验(或试验)设计,对于病人所患疾病是无关的。
3.调查研究人员,或者是调查研究专题小组,根据他或她的或他们的判断,这项研究工作如果继续进行下去会对受实验者产生不良影响,就应该立即停止。
4.对于通过任何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它在科学方面与人类社会方面的重要性,永远也不应该放在对受实验者的应有的尊重之上。
附录六 纽伦堡法典(1946年)
《纽伦堡法典》是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中的一部分,牵涉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它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必须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这个文件精神在某种程度上被赫尔辛基宣言所接受,成为人体实验的指导方针。
1.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这意味着接受实验的合法权利,应该处于有选择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欺瞒、蒙蔽、挟持、哄骗或者其他某种隐蔽形式的压制或强迫;对于实验的项目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做出肯定决定之前,必须让受试者知道试验的性质、期限和目的;实验方法及采取的手段;可以预料到的不便和危险;对其健康或可能参与实验的人的影响。
2.确保同意的质量的义务和责任,落在每个发起、指导和从事这个实验的个人身上,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不是代表别人,自己却可以逍遥法外。
3.实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结果。
4.在对疾病的自然历史和别的问题有所了解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参加实验的结果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
5.实验进行必须力求避免在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6.事先就有理由相信会发生死亡或残废的实验一律不得进行,除了实验的医师自己也成为实验者的实验不在此限。
7.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的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8.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和有足够能力保护受试者排除哪怕是微之又微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
9.实验只能由在学科上合格的人进行。进行实验的人员,在实验的每一阶段都应具有极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10.当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已经到达这样的肉体与精神的继续进行状态,即已经不可能的时候,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
11.在实验过程中,主持实验的科学工作者,如果他有几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诚心诚意的,技术也是高超的,判断是审慎的,但是实验继续进行,受试者照样还在出现创伤、残废和死亡的时候,必须随时中断实验。
附录七 夏威夷宣言
(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
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医师持有不同的观念,医师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科医师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
精神科医师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提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了确立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科医师树立应有的道德准则,兹作如下规定:
1.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病人自理生活的能力。精神科医师应遵循公认的。
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病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病人及广大的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
2.每个病人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维持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利。精神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病人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时,或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精神科医师即应向更有经验的医师征求意见或请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病人与精神科医师的治疗关系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像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如果医师和病人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疗目的,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遇到,则需要向所涉及到的人员如实说明此种关系的性质。
4.精神科医师应把病情的性质,拟做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病人。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病人有机会做出适当的选择。
5.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病人,除非病人自愿继续治疗。在执行强治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对病人经常过问,应将实行强迫和隔离的病人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病人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扰。
7.精神科医师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科医师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治疗。如病人或第三者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科医师应拒绝合作。当病人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理由如何,都应如实告知病人。
8.精神科医师从病人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资料均应予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必须得征求病人同意。如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通知病人有关泄密内容。
9.为了增长精神病学知识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病人参与其事。在病人服务于教学,将其病历公布时,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护病人的名誉。
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病人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性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病人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中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应做适度的估计。对儿童或对其他不能表态的病人,应征得其亲属同意。
10.每个病人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学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此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科医师继续对此病人进行的帮助。
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或科研计划,精神科医师应拒绝执行。